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一次于2018年4月13日处罚理由为右侧超车造成交通事故,通过行政复议后判定证据不足撤销处罚,判定处罚违法,结果交警大队撤销后于2018年7月3日再次开出2018年4月13日路口超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处罚,请问交警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2025-09-30 10:3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如果同一违法行为在不同时间或场合被多次处罚,应当遵守这一规定。在您的案例中,虽然第二次处罚是基于之前的处罚决定被撤销,并且是基于新的事实和证据作出的,但仍然可能存在重复罚款的问题。 具体到您提到的情况,由于第一次处罚是在2018年4月13日做出的,而第二次处罚是在同年7月3日作出的,这可能被视为在同一时期内进行了两次处罚。然而,关键在于第一次处罚的具体原因和适用法律法规。如果第一次处罚是基于不充分的证据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那么第二次处罚就有可能构成重复罚款。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第二次处罚不是基于相同的违法行为,但如果其行为与第一次处罚相同或者相似,也可能导致重复罚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寻求法律意见,以确定是否存在重复罚款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