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我想咨询您一个租赁合同纠纷问题,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我于2015年09月01日与房东租赁房屋,租赁约定满期为2017年7月31日,合同到期后,由于没有续签合同继租,由于新迁住房,我于2018年9月20日提前告知房东租2018年9月30日退房,且在当月清洁房租清算后退还我2个月押金,现在房东于由未提前30天内告知退房扣除一个月的押金,我想问问律师,房东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 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我是否可以与这条合同法要求房东退还2个月押金呢?以下是合同。
2025-12-31 05:22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租赁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您认为合同存在不平等条款或者损害了您的权益,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维权。关于押金的问题,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退款规定,则应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建议通过协商解决或寻求法律帮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