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楼三楼卫生间内的下水管道,从三楼的马桶下水、地漏一直通到二楼楼顶,并通过二楼楼顶上的横管与整楼的公用下水管道相连。目前由于二楼楼顶管道的横管与竖管连接的胶垫老化,造成漏水,并对二楼的吊顶造成了损害。二楼居民认为此部分管道是三楼独家使用的,管道及吊顶维修应由三楼负责,而三楼居民认为漏水部位的管道在二楼楼顶,三楼无法维护,不应由三楼负责。由于管道已过了保修期,开发商也不管,那到底谁应对此负责呢?
2025-07-25 15:49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对其住宅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包括。(一)按照物权法规定享有权利;(二)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三)参与业主大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四)参加业主委员会选举;(五)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六)使用物业共用部分和公共设施;(七)遵守管理规约;(八)承担相关义务。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二楼居民认为管道是三楼独家使用的,且水管损坏导致的损失应当由三楼负责维修,则三楼居民可以拒绝维修。因为这涉及到业主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享受公共服务,也有权监督物业管理活动。在此情况下,二楼居民可以向当地房屋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楼居民履行维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