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在饭馆吃饭期间与人发生争吵,在斗殴中甲用水果刀将一人扎伤,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二人被公安机关拘留,经检查机关批准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逮捕,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对二人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公诉成立,分别判处甲和乙有期徒刑20年和7年,乙上诉,二审法院改判乙无罪。问题:乙可否获得赔偿?谁是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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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需要结合调查事实进行处理,这边不可以主观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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