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经规划局批准可建楼房三层。当建至第二层的时候,因孩子上大学急需用钱,遂将第二层楼房卖给李四并办理了登记。一年后张三欲盖第三楼房遭李四拒绝,张三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要打一个辩论,然后张三可不可以建三楼?
13天前在这个案例中,张三已经按照规划局的批准获得了在原有土地上建造三层楼房的权利。然而,在第二层楼房建成之后,张三以需要资金为由将其出售给了李四,并且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手续。 这种情况通常被视为一种“出卖”行为,其中房屋的所有权从张三转移到了李四手中。因此,根据《民法典》第339条的规定,除非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张三和李四之间有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将第二层房屋转让给李四; 在房屋交付前,张三已告知李四该房屋是经过规划局批准的,并且符合所有相关法规要求; 李四是在知道房屋合法性的前提下购买的该房屋。 如果上述条件之一被满足,则张三有权继续在其土地上建造第三层楼房。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张三可以随意改变其土地用途或违反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此外,张三还应确保所有的建筑活动都是在获得必要许可的前提下进行。 总之,张三可以在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建造第三层楼房。但是,他必须确保他的行为不会对附近的居民或其他利益方造成不利影响,并遵守所有适用的规划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