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闸蟹养殖企业,在养殖期通过互联网大量售卖“礼券”,声称礼券可以在捕捞季兑换大闸蟹。(实际上就是全款预售)到捕捞季后,企业无法按时兑换实物,请问其出售礼券的行为够不够成非法集资?
2025-11-27 14:5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本案例中,该大闸蟹养殖企业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该企业未获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销售“礼券”并承诺在捕捞季节兑换大闸蟹,且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实物,这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然而,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因此,建议您向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寻求进一步的帮助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