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在一家单位辞职,原因是谈工资时说好的给4000元,发工资时按3500元发放,这个情况持续有三个月,我在2020年12月28日提出辞职,2021年1月4日后在没去上班,12月份我给他做整月工作,现在1月份他并没有正常给我发放工资,这种情况怎么办?当时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上写的工资是3000元,他能公司是统一版本的都是3000元,而且我手上没有合同文本,辞职时我们也只是口头辞职,并没有辞职报告,这种情况可以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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