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是这样,我是暑期兼职,约定合同40天,但是我因为感觉工作不适合我,在过了实习期后(工作的第十三天,实习期为10天)和领导说过后离职让结算工资,但是公司领导说我没有工作干够约定天数,工资底薪按50%折算,正常工资底薪应该是57左右,他要给我每天28.5算,我们承德市最低工资标准是每个月1380元,折合每天也要有46,这样严重不符合最低工资标准。和公司沟通,沟通说合同上说了我这种情况都有权不结算工资,但是还按底薪50%结算。但是我感觉我一天工作8小时,才每天28.5工资,是不是太欺负学生了?合同在下,请您帮我分析下
2025-10-06 11:47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完成一定劳动定额或者工作任务后,应当享受一定的休息休假权利。然而,如果劳动者的工作量超出其能力范围,导致其无法完成全部劳动定额或工作任务,那么用人单位可能需要对这部分时间进行合理的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的工作量确实超出了你的能力范围,并且你已经向公司表达了不满,那么你可以要求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此外,如果你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你可以通过与公司协商解决,也可以选择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你在合同中明确说明工作时间及相应的报酬标准,避免将来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