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德国籍犹太人甲,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在德国与中国女子乙结婚,二战前一起回中国在上海居住。二战期间该犹太人甲失去德国国籍,成了无国错人。乙于某年去世,几年后甲去世,他们没有子女,也没有立下遗嘱,有几万元存款存于上海某银行。乙的四个弟妹要求继承这笔遗产,丙也自称是甲、乙的养女,要求继承。但据查丙并未和甲、乙共同生活过,也未赔养过甲、乙,也无法律文件证明。随后,德国大使馆认为,甲在巴西有一侄子,是德国侨民,根据德国法是的唯一继承人。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这笔财产继承,应以何法律作准据法?根据是什么?2.德国大使馆的意见能否接受?如不能接受,用什么理由驳回?3.这笔遗产最终应该如何处理?
2024-09-11 11:03首先,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如果死者生前住所地或者经常居所地在外国,那么该死者的遗产应当按照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律确定其遗产的归属。 其次,根据德国法的规定,如果被继承人在国外的亲属中只有一个人具有德国国籍,而其他人都不是德国国籍,则这个人的继承份额为全部遗产的一半;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具有德国国籍,并且其中一人具有完全德国国籍,那么这个人可以得到全部遗产,其他人则没有任何继承权。 第三,在本案中,由于死者甲在德国没有亲属,他的遗产应当由乙的四个弟妹继承,因为她们都是甲在中国的妻子。至于丙是否属于合法继承人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才能得出结论。最后,关于遗产的处理,应当按照死亡时的所在地法律来决定,即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即按法定继承的原则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