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调动,最近需要转租,关于第十条与房东发生了分歧,房东认为是租满12个月后的退房需要提前1个月告知,而我认为是在租期内任何时候提前一个月告知,我均尽到了合同要求的义务,我合同上的租期为2017.03.24-2018.03.24,在今年的5月15号左右告知房东,我需要退房,并且愿意再支付一个月的房租,房东那是压二付一,因此房东将押金的一半退与我就可以,但房东坚持,我只能在6月5之前找到下一个租客,不然,不退押金,这个事情我应该怎么办
2021-07-17 11:14由于您提交的问题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短时间内无法给您提供较为完整的专业意见,建议您在9:00-18:00致电*******106由助理安排律师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