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和前妻离婚以后承诺每个月给她800生活费,一共20年,八月份由于出售房屋需要她签字,然后她签字了,但是要求我12月底之前把剩余17年每个月八百的生活费一次性给她,也就是还剩17万多,在公证处也做了公证,可是由于我房租出售以后房款用于偿还债务了,拿不出17万多一次性,请问,如果我12月底之前不给她这个钱我会有什么法律责任吗?或者有什么办法,分期可以吗?

2021-04-22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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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违约行为,对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与对方协商解决

2021-04-22 11: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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