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男孩打人致对方轻微伤,(只打了对方三下脸部,并没打到鼻子及眼睛主要部位,对方要求赔偿,一定要赔偿吗?
2024-09-25 08:01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方已经提出了赔偿请求,那么您作为原告方需要考虑是否接受这个请求。如果您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或者对方的损失不是直接由您的行为造成的,您可以拒绝赔偿。但是,如果被告方提出的赔偿金额较高,而且双方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那么可能需要通过法院调解或判决来解决这个问题。最后,无论结果如何,都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