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纠纷,我已缴纳两个季度房租,可住到2018-1-27,房租合同签的租期一年,但存在补充条款,如果乙方要提前搬走,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退房,甲方退还乙方押金。问题:我于2017-12-14日告知甲方退房,此时是否可以在1-27退房并收回租金,正常程序解除合同关系。如若可以,但甲方不同意退租退押金,且要求乙方继续租房应如何处理?
2025-03-30 17:50在您的情况下,您已经与房东协商一致,决定在2017年12月14日通知房东您将不再续租,并计划在2018年1月27日前离开。根据您的陈述,双方之间确实存在租赁协议和补充条款,其中规定了在任何一方提出解约的情况下,另一方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因此,在您的情况下,如果您在2017年12月14日已经通知房东您打算终止租赁合同,并计划在2018年1月27日前离开,那么房东应该按照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您解约事宜。也就是说,房东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向您发出书面通知,以正式确认解约请求。 接下来,您有权选择接受或拒绝房东提出的解约条件。如果房东坚持不退款(即押金),您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尽快收集证据证明您是按照原定时间通知房东解约,并且房东未及时提供书面通知。 联系当地的消费者保护组织或者房屋管理局等机构,寻求帮助解决问题。 如果房东仍然不愿意退款,您可以考虑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请记住,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请务必仔细评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