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爷爷有六个女儿没有儿子,我母亲是老二留在家里招了上门女婿,为我爷爷奶奶养老送终。当时是我老太(我爷爷的父亲)立下字据我爷爷的一切财产都有我父母继承,有代笔人代写并写出了当时在场的十一位证人,时间是1968年12月22日。现在老大告我父母要分我爷爷的房屋,请问此字据是否有法律效率。
2024-10-15 00:17您好!关于您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遗嘱应当由被继承人生前亲自书写,并且应当经过公证或者具有见证人的见证才能有效。如果您爷爷的遗嘱是由他人代写的,那么该遗嘱可能不被视为有效的遗嘱。此外,您提到的“十一位证人”也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和能力,否则他们的证言也可能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