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1991年结婚,男方在北京开公司,06年公司变更明称当事人有40%的股权,2010年协议离婚,协议中没提及公司,之后当事人的所有股权再次变更在其他亲属名下当事人也同意签字了,现查到16年公司已注销,法定代表人也变更了,男方转让费获得3个亿,请问当事人还有权利要求分配这笔财产吗
8天前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因此,在离婚时,双方应当平均分割共同所有的财产。然而,在本案中,虽然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公司的股权归属,但考虑到公司已经注销,并且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这可能意味着公司不再存在或者其权益被他人继承。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离婚协议中没有提到公司股权的问题,也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处理。由于公司已经不存在,那么股权也就无法再进行转让和分配。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当事人并没有权利要求分配这笔财产。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判决结果还需要结合当地的具体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或咨询,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人士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