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夫有一个女儿,现在30个月,因为家庭矛盾,我和前夫分开了,现在分开8个月多点,但是当时我们没有登记,只是举办一个婚礼,所以分开的时候也就没有离婚手续,因为分开的时候我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因为我手里所有的钱都花在他们家了,而且我出来他们家也没给我钱,原本以为他们家能对孩子好,可是我出来发现,他们家对孩子并不好,孩子在他家总是感冒,高烧,而且孩子穿的都是别人家孩子给的衣服,我给买的衣服也不给穿,现在孩子由她的爷爷奶奶来照顾,孩子的爸爸在外地,照顾不了孩子,现在他们家只允许我看孩子,但是不允许我把孩子接出来后来因为双方发生了争执,我说我要抚养孩子,孩子的爷爷奶奶不同意,现在我想起诉要抚养权可以么
2024-07-22 13:18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前夫存在虐待或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况,您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在您的情况下,由于您无法亲自照顾孩子,而孩子需要由他人照顾,因此您有权要求法院判决改变抚养权。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提起诉讼之前,您应该收集足够的证据来支持您的主张,并确保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前夫确实不适合继续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此外,即使您已经决定要争取抚养权,也应该考虑到孩子的最佳利益,尊重孩子的意愿和需求。 最后,请记得,在任何法律行动中都要遵循程序正义的原则,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