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之前借钱做生意亏掉,钱没有用于家庭开支,后来债权人把母亲一起告了,法院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请问1月18号实施的【婚姻法】修订中,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条修改现在适用于我们这种已经被裁定的吗??
13天前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理解您的问题是关于离婚案件中的债务认定和适用法律的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以此认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时,人民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这一主张。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至于您提到的“婚姻法”修订中的一条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条法律规定是在解释前一条的规定,并说明在新的法律环境下,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除非有证据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消费,否则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如果您已经收到了法院的判决,表明被告方的母亲被列为债务人,并且债权人提出了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那么按照现行的法律原则,您应当与妻子共同承担该债务的责任。然而,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债权人是否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该债务确实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消费。 总之,建议您仔细研究判决书中的相关条款,结合实际情况,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