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虽然作为被告替他人贷款,被告到法院,但实际用款人和运作人在法院当庭调解时在场,承认用款也承诺还款。因为他的承认和承诺我们才在调解书上签字,但调解书上没有体现他本人承认、承诺和签字,所以我们对调解书违背当事人的自愿,违反法律规定,我们向法院要求申诉、重审,这种情况可以吗?符合法律规定吗?
2024-09-03 10:32关于您所描述的情况,确实存在一定的争议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其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贷款,并且贷款的用途必须合法合规。 如果被告在借款过程中承认了借款的事实,并且承诺了还款义务,那么这可能被视为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调解书中未明确表明该事实或承诺,也可能构成借贷双方之间的一种协议。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您认为调解书中的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公平地损害了您的权益,您可以考虑提起诉讼或者申请重新审议调解书。请注意,具体的法律适用和程序可能会因地区而异,因此建议您咨询当地的法律专家以获得最准确的指导。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任何涉及法律纠纷的行为都需要谨慎处理,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