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我前夫在2003年结婚的,2006年下半年买了房子,在2012年12月5号离婚的,离婚协议写给我十万零三千财产,房子归男方,但是当时就给我三千,其余十万给我打了个欠条,协议里写十万零三千分五年给我付清,协议外给我了我一张十万元的欠条,不过到现在十万一分都没给过,子女一男一女由男方带我不承担抚养费,有条件就资助下,但是在离婚到现在我也有资助孩子,现在前夫有娶了个女人生了儿子,我女儿现在13岁了,我女儿打电话说愿意跟我过,我想问下我能要回钱和女儿吗我要回女儿还要支付之前抚养费吗,还有在5013年年底回去看望过孩子当时孩子过得还可以口头承诺不要在这十万元只要孩子过得好,现在我女儿跟我还旅行承诺吗
2024-09-21 22:54关于您的情况,您可能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协议执行。首先,您与前夫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每个月支付的金额为10,000元,并且规定了具体的付款期限。因此,如果您没有按照协议履行义务,那么您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用。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义务。如果前夫已婚并有了新的家庭成员(即子女),他应当继续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至于是否需要支付之前的抚养费,这取决于您是否同意接受孩子作为自己的亲生子女,并且是否能够满足孩子的基本生活需求。 女儿的意愿和未来计划。您提到您女儿表示愿意跟您一起生活,但同时她也表达了希望孩子能过得好的愿望。这表明她可能更倾向于维持原生家庭关系或寻求其他方式来支持她的孩子。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考虑寻找其他途径来支持您的女儿及其孩子的生活。 未来的探访和沟通。虽然您女儿已经表达了愿意跟您一起生活的意愿,但这并不意味着您就可以立即获得孩子和您之间的权利和责任。为了维护双方的关系和孩子的利益,建议您保持定期的沟通和探访,以确保双方都能了解对方的情况和孩子的状况。 总之,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在处理此类争议时,请务必谨慎行事,保护自己和家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