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虽然作为被告替他人贷款,被告到法院,但实际用款人和运作人在法院当庭调解时在场,承认用款也承诺还款。因为他的承认和承诺我们才在调解书上签字,但调解书上没有体现他本人承认、承诺和签字,所以我们对调解书违背当事人的自愿,违反法律规定,我们向法院要求申诉、重审,这种情况可以吗?符合法律规定吗?
2024-09-03 10:33关于您所描述的情况,确实存在一定的争议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其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贷款,并且贷款的用途必须合法合规。 如果被告在借款过程中承认了借款的事实,并且承诺了还款义务,那么这表明他们已经同意了该笔贷款,并且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下,如果调解书中明确记载了被告的承认、承诺和签字,则说明调解过程是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因此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然而,如果调解书中并未明确记录这些事项,而仅仅是在调解协议中提到被告承认了借款事实,并且承诺了还款责任,但是并没有签署任何文件确认,则可能存在纠纷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考虑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审理或提起上诉,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如果您认为调解书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调解程序存在不当之处,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请记得,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务必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保护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