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交警执法人员发生口角,他们三个人把我拉上车,戴上手铐,三个人开始用手肘猛击我的头部和胸部,并扇我耳光,打得我身上脸上多出淤紫红肿,现在胃出血住院,全程他们都没有进行执法记录,我没有证据。现在派出所调理说要么两清,要么按两件事处理,一个是我妨碍公务,一个是他们打人。并吓唬我说发生口角按妨碍公务罪处理,得判刑,我想问一下并没有造成任何严重后果的争执会怎么处理?如何追究他们打人的责任?
2025-06-08 00:27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如果双方在争吵中没有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或其他财产损失,那么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妨碍公务罪或故意伤害罪。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为“无害性争执”,在这种情况下,警方可能会要求双方签署一份谅解书,表示他们同意不追究对方的责任。 然而,具体处理方式需要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决定。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建议您向当地的律师寻求帮助,以获取更专业的法律意见。同时,您可以考虑保存与此次事件相关的所有证据,以便将来可能需要提供给法院作为诉讼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