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批发的冰淇淋上沾有拖布条而高价索赔是否构成敲诈勒索”案 朱某在街上卖冰淇淋,一位顾客发现一根冰淇淋上粘着一块拖布条,要求退换,朱某同意退换,之后就将这根冰淇淋冷冻保存起来,并作为证据,要求生产冰淇淋的某食品公司赔偿50万元,否则就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曝光。食品公司与朱某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协议,即向公安机关举报朱某敲诈勒索。公安机关将朱某抓获,一审法院判决朱某罪名成立,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朱某不服,上诉。 答题提示:定性、主体、具体法律关系、适用法律
26天前该案涉及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和刑事诉讼程序的问题。 首先,关于犯罪行为的性质,根据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朱某通过向对方提供冰淇淋并将其冷冻保存为证据,然后以此作为敲诈勒索的对象,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其次,关于敲诈勒索罪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因此,在本案件中,如果朱某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的敲诈勒索行为,则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则需要区分情况。 再次,关于具体的法律关系,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必须要有敲诈勒索的故意;二是必须要有敲诈勒索的行为。本案中,朱某确实具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并且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最后,关于适用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8号)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应当立案追诉。本案中,虽然金额未达到该标准,但多次敲诈勒索的事实可以被认定为多次敲诈勒索,因此应予立案追诉。 综上所述,朱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