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于2016年11月15日和卖家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卖家在2017年3月15日之前将划拔的土地变更为出让土地,在今年的3月9日中介说可以办理过户了,我要求查看变更的土地证或不动产证,卖家不能提供只能提供在土地局办理的文件和缴費收据,为此双方产生了争议,最后经中介调解,认为我提出的是合理的,并要求卖家办成不动产权证再过户给我,卖家当场同意了,事后卖家请求我提前解除合同,说有人现在要买她的房子,说她急需资金,这样可以提早拿到现金,如果我不答应等到3月15日自动解除合同。后来我回复卖家同意提前解除合同,卖家说对方不要了,现在卖方和中介都不承认3月9日做的调解要追究我的责任
2024-09-04 15:00关于您与卖家之间的纠纷,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此情况下,您的主张是合理的,因为卖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您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至于卖家提出的对方不想要购买的理由,这可能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误解。建议您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官依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公正判决。 同时,对于中介公司可能提供的协助,建议您保留好相关的沟通记录和凭证,以便日后维权时使用。 最后,希望您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