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你好律师我儿子今年六岁在小学我读学前班,中午在食堂吃完饭往回走,男生一排女生一排手拉手往回走,他前面的小朋友走的慢,女生走的快,跟我儿子手拉手走的小姑娘看她前面走.快了,她和我家孩子手拉手的手也没松就往前跑,致始我儿子一下撞倒前面的小朋友摔倒,造成胳膊骨裂。这些是孩子回家学的,事发以后老是当时没有通知家长。第二天才通知我。老师跟我说孩子在学校食堂吃饭的时候把别的小朋友推倒了。还造成孩子那个孩子受伤。当天在当地没检查出来去四平中心医院检查胳膊骨裂。请问按我家小孩儿说的话他能有多少责任?是不是俺老师说的,我家孩子推的话,责任就全在我家孩子了。按我家小孩说的话拽她那个孩子校方都有责任
2025-11-30 00:45根据《民法典》第1238条的规定,如果未成年人因自己的行为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本案例中,您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虽然您儿子的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了伤害,但根据法律规定,您作为监护人应对您的儿子的行为承担责任。同时,由于您儿子是未成年人,且是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期间发生的事件,该机构可能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建议您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了解具体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