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签了三年劳动合同,已在职九个月。上周四公司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本人职业为翻译,现外国人因业绩不达标解除劳动合同,我的职位也取消,公司提出让我月底离职(仅提前一周口头通知),赔付我一个月工资做经济补偿金。第二天让我签订解除劳动协议,和我说未提前书面通知与经济补偿金为一回事,徐州地区有区域性限制,当时没多想就签了。并且公司规定劳动合同与解除合同协议书都不交付本人,协议上金额也未写,说后面算完了再告知我。现在反应过来被骗了,当时谈话有录音,解除协议也有拍照。解除协议上写我放弃追究提出新主张的权利,我还能否提起劳动仲裁,我属于被欺诈,违背本意的签订协议的,还能否追回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补偿?请赐教
2017-11-27 08:52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