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责任人可以向连带责任人追偿吗?
4天前《民法典》第32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因此,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如果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则可以依据该条规定减轻其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连带责任人(指同时对受害人负有赔偿义务的人)在履行了自己应尽的赔偿义务后,仍有剩余赔偿责任未得到满足,那么连带责任人有权请求其他责任人承担剩余的责任。此时,其他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并承担与连带责任人相同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在实践中,对于连带责任人是否能够向其他责任人追偿,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连带责任人可以要求其他责任人承担剩余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