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妈妈在一所中专学校当生管已经12年整了,期间有几年有签合同,都是一年一年的签,最近一次签的合同是到8月31号到期,现在学校突然通知不要来上班了,工资只结算到8月底,请问下我们可以要求学校按照劳动法赔偿我们12个月工资吗?
2025-10-15 21:34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在您母亲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学校应当向她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此外,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学校没有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或者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也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此时也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具体而言,您可以收集以下证据材料。 与学校的书面协议或合同副本; 工资发放记录或银行转账流水; 您母亲的工作证明或请假条等证明其工作时间及工资情况; 法院判决书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请记得,为了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由专业人士为您提供具体的法律意见和指导。同时,了解并遵守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是非常重要的。祝您早日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