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有两个问题。 1:我老公的前妻住在海南,他们的儿子也在海南。离婚协议书是14年我老公还在海南时写的,要求一周看一次儿子。15年他会福州照顾父母,他是福州人,所以做不到一周看一次儿子,请问这个条款是否必须执行? 2:我们是16年结婚的,女儿现在一岁多。前两个月他前妻知道他再婚,就开始闹。说得抑郁症了,要抱着儿子一起去死。让她提供病例,无果!我老公担心儿子,她就一直拿这事做威胁,说她在吃药,需要我老公去陪儿子。儿子今年6周岁,下半年上小学。我想请问她这样影响我的生活,是否不合法?
2025-09-04 05:42您好!针对您的两个问题。 关于第一个问题。 离婚协议中规定每周看一次孩子的条款,并非强制性的。如果丈夫无法满足这一条件,可以通过协商或法院判决的方式调整。具体而言,可以与妻子沟通,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关于第二个问题。 您提到的问题涉及家庭暴力和子女抚养权方面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不得实施暴力行为。因此,您的妻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您的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同时也严重侵犯了您的孩子的人身安全。在考虑离婚的同时,建议您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孩子抚养权问题,并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同时,也可以考虑向有关部门报告此事,以获得必要的支持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