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4年七月与丈夫恋爱,2015年12月5号结婚,2015年8月18号补办结婚证,2015年9月19号生下女儿。婚后丈夫经常对我恶言恶语,不分场合的脏话连篇辱骂我,还时常伴有家庭暴力。婆婆在我怀孕期间,两次拉我去做胎儿性别鉴定,后得知我怀的是女孩儿后,便对我十分冷淡,生下女儿后,更是经常教唆丈夫,挑拨我们夫妻关系,丈夫婚后一直没有出去打工挣钱养家,而且经常喝酒赌博,他是个典型的妈宝男,在外面输了钱,回来听他母亲挑拨几句,就对我拳打脚踢,还当些外人的面对我掐脖威胁。经常逼着我给给他打牌,他不对女儿提供任何的照顾跟抚养,不出钱也不出力。还因几个月大的女儿夜晚哭闹而把孩子一把拉来高高提起,大声吼骂,几个月大的孩子被吓得哇哇大哭。于是我们夫妻感情破裂,2016年5月10号我们分居了,到现在为止丈夫没有给过我们母女一分生活费。婚后共同生活花费以及女儿的奶粉钱各方面花销都是由我的彩礼前支付的,我想起诉离婚,可是彩礼已经快要花费完,我们这样的情况需要退还彩礼吗
2017-12-03 15:58法院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