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肇事方无能力赔偿可以先要求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吗?有没有法律条文?
2026-03-09 12:5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医疗终结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后,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因肇事方无能力赔偿时,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可以先行垫付。 具体来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综上所述,如果因肇事方无能力赔偿,且工伤职工存在残疾或长期疾病的情况,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可以先行垫付,然后根据工伤认定结果确定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