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长辈在乡镇卫生院检查确诊为右肾结石伴有积水,医生建议尽快去县级医院就医,10月中旬到县医院挂了主任医师的号检查后只开了一些药,未作进一步检查与相应的医治就让病人回家,病人于11月底到宁波就医被告知右肾功能已衰竭需切除,原因是担误太久了,请问可否追究那位主任医师的责任?
2024-07-15 17:38关于您提及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承担因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您的情况下,如果该主治医师的行为确实导致了患者的严重后果(如右肾功能衰竭),那么可能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首先,您应该收集并保存好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病历资料、诊疗记录、医患沟通记录等,以证明您的病情恶化是由于延误治疗所致。其次,您可以考虑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投诉,要求对这一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最后,若认为有必要,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注意,上述分析基于一般情况下的法律原则和建议,并不适用于所有具体案件。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实际案情来判断。如果您有更多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指导,请及时联系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