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案判决前夫每周六到孩子住地探望孩子,我是协助探望,但他连一次都没露面。前夫以判决书生效前的短信等作为证据申请执行案后,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现法官通知恢复执行,但对方申请的理由仍是上次的,并无新证据。我认为前次执行就属于证据不应采信,且在执行案整个过程我毫不知晓(未接到法院任何文书、传票、通知、告知),法官执行程序有问题,导致我知晓时案子已经不在程序里,无法提出执行异议或复议。这次对方理由与上次一模一样,我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吗?提出执行异议的理由可以有哪些?谢谢帮助!
2024-10-14 01:18您好,根据法律规定,您有权对执行程序提出异议。您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您应该收集并保存所有的相关文件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邮件、短信等。 请仔细阅读法院的通知和裁决书,确保您的理解没有错误,并检查是否有新的信息或者新的理由支持对方的请求。 如果您认为执行程序存在问题,例如存在不当的诉讼行为或者执行程序中的不公正对待,您可以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限于一般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具体情况可能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专业的法律人士进行咨询。祝您一切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