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徐州二院住院期间医生要求病人自费2000元把检查报告送到外院南京会诊属于合法吗?
2025-11-21 23:34《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及其家属自主选择是否接受医学科学研究或者医学技术试验的权利。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患者及其家属支付额外的费用。” 因此,在您所述的情况下,徐州二院作为医疗机构,要求患者自费将检查报告送至南京进行会诊的行为违反了该条法律规定。如果医院存在强制患者自费的情况,可能涉嫌侵犯患者的合法权益,并构成医疗侵权行为。 如果您认为自己遭受了医疗损害,请及时联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寻求帮助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