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对租赁房屋进行抵押,应至少提前3个月书名告知乙方,且应保证抵押权人认可本租赁合同内容,不影响乙方的承租权;甲方出售、处置该房产,或因资不抵债、银行抵押或质押需要处理该房产的,应至少提前3月通知乙方。保证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且不影响 乙方的承租权。违反上述条款,甲方应赔偿乙方按押金金额五倍赔偿 ” 请问这样的条款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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