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一事不二罚 司法解释 矿山开采存在两个违法事实,即越界开采及非法占用林地,森林公安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该矿山企业进行了起诉,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请问,法院判决生效后,国土部门是否还可以因越界开采对该企业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02-27 13:1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该规定,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因此,在上述案件中,虽然法院对矿山企业的行为做出了刑事处罚,但并没有剥夺其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对于越界开采和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司法机关有权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措施。 同时,由于该企业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制裁,例如监禁或其他刑罚。在此情况下,司法机关也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财产等。 综上所述,如果矿山企业在被刑事处罚之后,还存在越界开采和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那么相关执法机关仍然可以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行政处罚只能作为刑事处罚的补充,不能替代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