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放学时,在下楼梯时追逐打闹,被绊受伤,学校要赔偿吗
26天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本案例中,如果孩子是在幼儿园或者学校的活动场所内发生事故,并且是由于孩子的过错导致的伤害,那么学校可能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如果学校未能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和监控义务,或者存在其他过错,那么学校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在具体处理此类案件时,建议您与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详细咨询和协商,以获取最合适的解决方案。同时,确保证据充分,以便在必要时提出有效的法律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