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是2012年家中被盗到2015年3月没交物管在2017年6月被物管告上法庭,当时我们报了警的,此案从时间上说失效吗?我要把证举给法院吗?是因他的监控当时是坏的,外来人出入不登记所造成家中被盗。求律师帮忙解释一下。谢谢
2024-10-27 20:47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物权请求权(即权利人要求他人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权利)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因此,在您所述的情况下,如果您的家庭被盗事件发生在2012年至2015年间,并且当时您已经向警方报案,那么您的权利请求权并未过期。在此期间内,您可以继续主张自己的权利。 至于被告物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这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物管公司在管理物业时存在疏忽或过错,可能导致盗窃等侵权行为的发生。但是,具体的责任承担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考虑聘请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