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诈骗罪量刑标准2020
2021-01-20 15:17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中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七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七)诈骗罪 1.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或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三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诈骗数额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七万元的, 或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三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五万元不满七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 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 济、医疗款物的; (3)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 的; (5)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 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7)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一般满二万四千元不满三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 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