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经过一审(中院)、二审(省高院)审理后,原告对判决均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作出裁定,指出二审法院″原判决、裁定认为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指令省高院再审本案。省高院再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求助请教:一、作出再审裁定的是最高院,原审法院(再审)驳回再审申请合法吗?依据是什么?二、最高院裁定书中明确指出了原审法院判决中存在的错误,而原审法院在再审时依然″维持原判",申请人如何依法维权?謝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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