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想委托重庆市长寿区律师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18年7月22号和对方签订发动机设备出售合同,对方在当事人处定做一台发电机价值33万,付了3万定金,合同约定如买方未付尾款所有权归卖方,当事人在约定交货期限内送货上门,由于买方自身设备原因导致发电机不能当场调试,对方要求当事人留下设备以供调试,5日后买方声称设备有问题,要求当事人赔偿损失并私自处理了发电机,双方多次协商不成,当事人打算向法院起诉维权,合同履行地在长寿区,签订地九龙坡区,当事人可以接受5000元左右的律师费,具体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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