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案中,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司法评估委托。请问:受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签定单位是否有权再次转委托给不具备司法签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工作,且所出具报告加盖中级人民法委托的司法签定单位公章后是否具备司法效应?
2025-06-14 00: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证检验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司法机关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和条件,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指定。”根据这一规定,司法鉴定是法定程序,必须由有权机关指派有资格的专业人员完成。 对于您提到的问题,如果中级人民法院启动了司法评估委托,并且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拥有相应的资格和条件,则该司法鉴定机构有权继续委托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同一案件进行鉴定。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最终出具的鉴定结论都应由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至于您提及的报告加盖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公章后的效力问题,这取决于该司法鉴定机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具备相应的资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查阅相关的司法鉴定管理法规,了解具体的操作流程和要求,以确保鉴定结果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同时,对于可能存在的转委托现象,也应当谨慎对待,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