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于2015年6月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规定孩子在上小学期间随母亲一起生活,(2015年9月孩子上小学),前夫在成都,我本人在珠海,我和孩子户口也是珠海的。为了孩子上学我还特意把我自己名下的学区房进行了装修,给孩子在公立学校报了名也拿到了入学通知书,但是临开学的前几天,对方违反离婚协议不让孩子和我一起生活,不让孩子在我这边上学,临时给孩子在成都办的借读。在成都住的房子也是租的。到现在孩子都没能和我生活在一起。想问下这种违反离婚协议我可以起诉吗,能胜诉吗?
2024-08-27 12:59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孩子的教育与居住地应由父母协商决定,并且应该优先考虑孩子的利益。因此,如果一方违反该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法院判决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您的情况下,由于您已经为孩子在公立学校报名并取得了入学通知书,这表明您已经尽到了抚养子女的责任。如果对方不让孩子与您共同生活或接受教育,那么这将被视为对您权利的侵犯。 您可以尝试通过诉讼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具体来说,您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的条款有效,并要求对方按照协议执行。同时,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违反协议导致的损失。 请注意,在进行任何法律行动之前,建议先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可能的法律后果。此外,如果您无法自行处理此事,也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例如请律师协助您撰写诉状、准备证据等。 总之,虽然离婚协议中关于孩子居住地的规定较为模糊,但一般而言,只要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应当尽量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一方违反了离婚协议,另一方可依法维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