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公外婆共6子女,2子4女,其中外公1979年去世,外婆2015年去世,长子2014年去世,次子及4女健在。2017年外公外婆现存的一处农村房产拆迁,次子拿出一份代书遗嘱(立遗嘱人、证明人、代书人齐全,书写内容、时间明确,全部由代书人书写,但落有摁印)且女儿听妈妈讲过此事,所以次子分到一半房产。剩余一半则由6子女平分。但恰逢签字领款,且在4女未知外公立有另一份遗嘱的情况下,长子的儿子拿出另一份1974年的代书遗嘱,表明百年后剩余的一半房产归俩子平分。但该份代书遗嘱全由代书人书写,签名处也没摁手印,只有私章印,且证明人、代书人都已过世,无法证实,请问在继承法设立前书写的第二份遗嘱,是有效的吗?
2021-05-08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