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6年5月与武汉一劳务公司签订了二年的劳务合同至18年5月,在合同期内我因病住院(17年3月),出院二月后我要求回原单位上班,单位却安排我回家休息,工资照发并补发了3至4月工资,8月7号电话通知要解除劳动合同,被我拒绝,请问这种情况我该如何争取权益,能够争取些什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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