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天津武清买了套二手房,一切程序都是按合同履行的,与卖方在7月5日在房管局签订了天津市房屋买卖合同,随后把首付款存进工商银行,合同中有一条写着30日内双方到房管局完成过户手续,但是我的银行贷款是在8月20日才通知由于工作没在本地的原因未被批核,随后我们积极准备全款,并在9月2日将剩余全款存进房管局资金监管账户,但是卖方说我们违约,起诉到法院,法院开庭并进行了调查,一切结果都是我们在履行,但是卖方法院有人,法院要判我们输,我们该怎么办?如果上诉的话结果会怎样?谢谢
2024-07-26 03:22首先,您需要了解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当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行为时,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个案例中,您和卖方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关于您的案件,如果您认为自己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保留证据。收集所有相关的书面文件(如合同、转账记录等),以证明您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 向法院提出申诉。您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诉,说明自己的观点和理由,以及证明您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您对案件处理不满意,可以寻求法律援助,由专业的律师代表您进行诉讼。 关于上诉的结果,这取决于法院的具体判决。一般来说,如果您的案件存在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那么可能会导致上诉失败。但如果您的案件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成功上诉的可能性较大。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建议您尽快联系专业的法律顾问,以便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