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办案人员非法停止案件调查,应付什么责任

2019-08-02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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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中终止调查和不予处罚适用范围的区别: 1、不予处罚。根据规定: 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1)没有违法事实的。 (2)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3)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4)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行政案件终止调查的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1)没有违法事实的; (2)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3)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4)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刑诉规定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5、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1) 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 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 案件涉及法律使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 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7)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6、在很多时候我们需要进行一些时间的中止调查,或者在案件进行中个自私下解决也是一种很好的方法去处理案件,所以希望大家能够仔细阅读上面的知识。

2019-08-02 16: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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