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在2017年5月8日和买方签订二手房认购协议,买方交了一万 定金,合同履行期限为2017年6月8日,买方在五月十三号的时候向房产中介业务员明确表示不买了,之后2017年5月28日淮安出台限购政策,买方是连云港人, 在淮安没有社保 ,不具备购买条件,2017年6月8日的时候,买方来到淮安 明知自已不具备购买条件的情况下要履行合同 ,并且中介销售告知不具备购买条件,买方要我退还定金,请问我是否要退还定金。谢谢
2021-07-06 11:1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