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2021-01-03 10:23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分为三大类: 1、私立救济:最典型的是和解与私人调解. 所谓自力救济是指bai纠纷靠争议双方自己的力量解决,已达到维权的目的,这就对应了我们刚才提到的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而在法学理论上,自力救济分为自觉与和解,所谓自觉是指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让对方屈服,而和解是指双方相互妥协让步. 自力救济的优点在于维权成本低,而缺点则在于纠纷解决的公正性难以得到保障,这也就是为什么卫生行政机关往往鼓励自己所管辖的公立医院要通过第三方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2、社会救济:最典型的是人民调解和民商事仲裁. 所谓社会救济主要是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主要包括调解和仲裁。调解是第三者根据道德和法律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通过让双方相互谅解和让步的基础上达到纠纷的解决目的。 目前调解最主要的主体是专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是指纠纷双方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专门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居中裁决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3、公力救济:民事诉讼。 公立救济主要是指司法诉讼和行政裁决。运用行政手段裁决民事纠纷并不是民事纠纷解决的主流,这里不做过多探讨。而司法诉讼则是一条非常重要的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 司法诉讼的优势在于其公信力高、规范性强、执行力度大,可以说是维护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同时由于司法诉讼程序繁琐,对证据的审查要求高,其维权成本也高于上述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