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误工费的相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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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0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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