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 5 月 1 日 16 时许, 家住苏家屯区的姜某路过和平区胜利大街与南八马路交叉路口时, 看见一男子与他人发生交通纠纷, 他立即上前劝阻。 劝阻中, 该男子与姜某竟口角起来, 随即踢了姜某一脚。 “我好端端的劝架,凭什么动手打人? ” 姜某也不示弱, 便回头给了对方前胸一拳头。 没想到该男子被打倒在地, 造成其颅骨骨折, 蛛网膜下腔出血, 导致脑机能障碍而死亡。 请问 姜某的行为性质
2019-06-26 10:11你好,首先要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伤情进行鉴定,如果一旦鉴定为轻伤的话,那么可要求对方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如果经鉴定构成伤残的还要支付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如果经过鉴定不构成轻伤,那么可以启动民事程序,要求对方对上述的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赔付,而且同时要求公安对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相应拘留处罚。如果协商不成,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的,只要证据充分,这样的案子胜诉是没有问题的。具体的赔偿数额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计算的,建议可以委托律师出具一份赔偿清单的,走司法程序肯定是有些繁琐,但是只有这样才能维护你的权利。